2019年5月20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厅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比例不低于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同时要求基层设置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
肺结核患者本身是社会弱势人群,参保人群多为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不高,沉重的医疗负担是导致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困的重要原因。同时,肺结核患者的灾难性性支出也是其不能坚持治疗,导致社区传播的危险因素。本次保障政策的出台和发布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前赴后继结防人的不断努力。早在2016年,浙江省作为我国东部地区唯一承担“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结核病防治合作项目”第三期项目(中盖结核病三期项目)的试点地区,浙江省人民政府就作出郑重承诺:“各地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减轻结核病患者负担。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患者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30%,耐多药、低保和特困供养结核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10%。为完成省政府承诺及中盖项目目标,省疾控中心依托中盖项目办召开了省级多部门协调会议3次,同时通过对各地结核病社保政策的督导,努力促成省级及各地政策的出台。2017年10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把肺结核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并要求各地要适当提高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条件的统筹区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为肺结核患者做好了基础保障。同时,浙江省还积极探索在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下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筹资政策、探寻全新的结核病支付方式改革等工作,并在桐乡市成功开展结核病支付方式改革试点。2019年初,肺结核提高保障政策纳入浙江省政府民生“十件大事”。至2019年5月,本次最新文件的出台,标准着我省普通肺结核患者政策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为我省结核病患者精准扶贫奠定基础。
另外,我省积极利用财政、民政政策,为结核病患者做好保障。省财政部门提供中央转移支付经费用于适当减免普通肺结核诊断及规定的部分药品费用,此外每年拨付专项经费用于耐多药肺结核的筛查,为每位患者提供1.35万诊疗补助;省民政部门自2010年开始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结核患者实施一站式救助。各市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为结核病配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结核病患者肝功能等部分辅助检查补助以及配套耐多药结核专项补助经费;同时各地民政及慈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相应救助,湖州、临海等部分地区已实现耐多药肺结核诊疗零负担。
随着2035终止肺结核目标的临近,消除结核挑战仍在,我省将继续坚持政策导向,为消除结核病患者负担,降低结核病疫情,实现健康浙江贡献力量。(浙江省疾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