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不断加强体系建设,持续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现已将贫困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和救助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体系。
据我省流行病学调查,我省15岁以上人群精神疾病总患病率为17.3%。以第六次人口普查我省常住人口5443万计算,全省约有941.63万精神障碍患者,其中约60万为严重患者。
我省加强体系建设,提升临床服务能力、社区服务网络。2011年以来,除中央财政外,省级财政投入3.8亿(其中省级精神卫生中心0.8亿、市级1.8亿、县级1.2亿),市级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县级已陆续开工。目前,床位已增加了1500张,建筑老化、设施陈旧、床位面积不足等问题均得到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得到很大提升,门诊人次从2009年的220万到2013年的333万,提高50%以上,住院人次从4.88万提高到7.84万。
省、市均成立了精神卫生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5人),县级除三个地区外都已成立。在推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精神卫生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完善了服务网络,夯实了工作基础,共同构筑了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精神卫生服务网,在全省1441个乡镇中全部成立了关爱帮扶小组,夯实了社区精神服务的基础。
在救治救助方面,精神障碍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普遍存在,为切实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我省相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2012年,为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综治办等10余部门联合就“浙江省加强肇事肇祸及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通知,并研究肇事肇祸患者收治方案,拟设定在市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中增加200张床位专门收治肇事肇祸及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民政厅、残联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浙江省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意见》,逐步实现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额保障。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出台了《浙江省“十二五”期间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指导意见》(浙卫发[2012]234号),要求在严重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中体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救治救助、促进康复”原则,加大贫困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力度,逐步实现医疗费用全额保障;出台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2〕286号),将严重精神疾病医疗保障优先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范围。省民政厅会同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厅(局)等部门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将严重精神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高医疗救助比例,资助精神疾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在实施《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基础上,做好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庭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对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精神残疾人其本人享受全额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精神残疾人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目前,省卫生厅正在着手起草制定《浙江省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我省各地市也出台了相应政策,杭州、宁波、绍兴、舟山等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救治救助力度,着力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如,绍兴市全市实现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利培酮免费供应,全市基本实现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体检、免费咨询,上门体检、上门送药。绍兴县将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的救助标准由170元/床提高到250元/床日;市直镇街和越城区将贫困患者住院救助费用设为5000元/年。舟山市普陀区每年划拨300百万元财政专项用于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患者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及基本伙食费由政府承担,最高救助额为20000元,门诊用药费用最高救助额为2000元,确定25种常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组成的基本药物目录,社区按目录为患者免费发药。岱山县每年划拨200百万元财政专项用于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患者住院费用及基本生活费用全免,低保边缘的患者住院费用报销不超过20000元。